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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规定
2013-03-12 09:03   审核人:

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规定

 

第一章   

第一条  为维护校园正常的教学、科研及学习生活秩序,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,营造干净整洁、和谐的校园环境,维护校园稳定,根据教育部《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》以及《贵州省高校安全稳定防范工作网络评估方案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  本规定适合于对在我院校园内进行宣传活动、张贴宣传品、摆设摊点、新闻采访、募捐、文体活动以及其他与校园秩序有关的活动的管理。

第三条    校园公共秩序的管理由学院相关部门组织实施。

第二章  宣传活动

第四条  校园宣传活动指在全校范围内开展的宣传活动,包括校内各单位主办的、校内单位与校外单位联合主办的以及校外单位主办等形式,含各种商业类或非商业类的宣传活动。

第五条  学院进行宣传或从事相应宣传活动的部门(包括各系部、学生会、社团、班级等)和个人均要对宣传活动阵地负责,院党委宣传部负责统一管理、审批,学院保卫处协助执行和监督。

第六条    校园宣传活动的管理

1、各单位举办有关本单位、本部门的宣传活动,须由本部门负责人核准;超出本部门工作范围的宣传活动,则应到宣传部登记、审核、备案;

2、学院各系(部)举办的文化、艺术活动,除纯学术讲座由学院科研处审批外,其余活动在事前均须到党委宣传部登记、审核、备案;审核内容包括主讲人的主要简历及讲座提纲、举办时间、地点、主持人、参加人等。

3、校外单位来我校进行商业或非商业性宣传活动,均须到院党委宣传部登记、审核,经同意后到保卫处备案,方可进行宣传。

4、各系、部门要对本单位开展的宣传活动负责,包括宣传标语内容,宣传活动形式,宣传活动结束后场地清理等工作。

第七条  各系、部门设立的临时宣传点或接待点,要求桌凳摆放整齐,不得影响交通和校园整体容貌。

第三章  宣传品

第八条  宣传品指校内外各单位、个人在校园内张贴、悬挂的标语、横幅、海报、广告、宣传板、通知启事等宣传资料。

第九条   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张贴、散发违禁宣传品。

第十条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建筑物墙壁、教学楼高架连廊、树干、路灯杆、围墙等处随意张贴标语、海报、广告、通知启事和悬挂布标等宣传品,违反上述规定的张贴物、悬挂物,宣传部、保卫处有权予以清除或责令当事人和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清除。

第十一条  学院安排在校园内悬挂的横幅标语,由主办单位须到院党委宣传部登记申报,经审核后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期限内挂出。要求做好维护工作,在申请期限结束后自行收回。收回的布标要妥善处理,不能乱扔乱放。

第十二条  各系、部门因工作需要需在校园悬挂、张贴标语海报的,活动组织单位要向学院党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并作好登记。写明活动时间、地点、内容以及标语、海报具体内容和规格,拟悬挂或张贴的时间和收回的时间,负责人的联系方式等。

第十三条  承建学院工程的建筑公司、新城市公司或其他商家对学院或学院有关部门进行赞助,需在校园内悬挂有商家名称宣传标语的,由相关的系或部门报宣传部审核并报保卫处备案,活动结束后由相关的系或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收回。

第十四条  学院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,如因本单位和个人利益,需要在学院内张贴、摆放或悬挂宣传品的,必须事先取得院党委宣传部的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,按要求在指定地点,规定期限内张贴、摆放或悬挂。对有利于学院发展的企业公益宣传横幅标语和宣传活动,须向宣传部报批和报保卫处备案,获准后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期限内悬挂和开展活动。

第十五条  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校园内散发商业广告类宣传品。

第十六条  禁止张贴或悬挂以下宣传物品:
1
未经审批的校外各种商业类广告和招聘类广告;

2、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校内经营类广告;

3、内容消极、不健康的宣传品。

第十七条  所有横幅标语内容要健康向上,紧扣活动主题,合乎语法逻辑,书写规范,幅面大小与悬挂空间要协调;横幅悬挂要整齐、美观,高度不得低于3— 5米 ;宣传板、宣传画要在指定位置摆放或张贴,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收回。

第十八条 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指定地点悬挂、张贴的横幅标语或海报,宣传部将会同保卫处立即清除。

第十九条  对超过悬挂时间不按规定自行拆除横幅标语或海报专栏者,宣传部、保卫处将组织人员代为清除。

第四章  安全管理

第二十条  禁止在校园内侵占、损坏、偷窃、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第二十一条  校园内禁止酗酒滋事、打架斗殴、赌博、偷窃以及其他扰乱校园公共秩序、妨害公共安全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违反消防管理规定、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行为。

第二十二条  教职工离开办公室或工作室要随手关门,下班要关好门窗、将门锁反锁并锁好防盗门;不得在办公室存放现金和有价证券;不得在无防盗门或无防盗报警装置的办公室或工作室存放贵重物品;易燃易爆、剧毒、强腐蚀性、贵重物品要求防范措施、设施齐全有效,专人专柜保管,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作好管理、使用记录。

第二十三条  学生要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,按照有关规定保管好现金和贵重物品,不晚出晚归,不到僻静的地方游玩或闲逛;不带校外人员或异性进入寝室。

第二十四条  重点要害部位或重要公物设施,所辖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及时向保卫处通报。

第二十五条  师生员工因特殊原因需在晚上1100至次日凌晨600进入教学区或办公区的,事前应向值班的保卫人员通报。

第二十六条  教职工遗失或忘带钥匙,需要撬门、翻窗或请开锁技术人员开锁进入办公室或工作室的,事前应向保卫处值班干部通报。

第二十七条  各系、部门将贵重或大宗物资搬出校园,事前应到保卫处登记,遇到保卫人员或校卫队员询问应主动解释。

第二十八条  任何人不得移动、损坏、占用技防、消防设施或切断技防设备电源。

第二十九条  发生案情,任何人不得迟报、漏报或瞒报;不得破坏、伪造现场。

第五章 营销摊点

第三十条  未经允许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。经学院允许在校园内摆设的临时性摊点,必须按指定的地点摆设,并保持场地干净整洁。

第三十一条  各系、部门因工作原因需要在校园内摆设临时性商业摊点的,事前应报分管院领导批准,并报学院保卫处备案。

第三十二条 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通过摆摊设点进行勤工助学活动。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,由学生所在系通过助学贷款、学院贫困生助学基金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等形式进行帮助。

第三十三条  校外单位或个人需要在校园内摆设临时性商业摊点的,事前须填写《黔南民族师范学院校园临时性摊点申请表》,经相关的系和部门签署意见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,报学院保卫处备案,缴纳一定的场地管理费。

第三十四条  经允许摆设的临时性摊点,由审核部门把产品质量、卫生关。禁止伪劣产品进入校园。

第六章 新闻采访

第三十五条  未经学院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应允记者进入校园采访。

第三十六条 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校园采访,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,事先与学院宣传部联系。经学院允许进入校园采访的,由学院宣传部通知学院保卫部门准予进入。

第三十七条  外国记者和港澳台记者进入学院采访,必须持有省、州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,事先与学院外事办、宣传部联系。学院允许进入校园采访的,由学院宣传部通知学院保卫部门准予进入。

第三十八条  进入校园采访的新闻记者,必须遵守学院的有关规定,不得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。违反本规定的,学院保卫部门可以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责令立刻离开学校。

第七章   

第三十九条  未经学院批准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募捐活动。  

第四十条  学院的募捐活动,由学院指定工会或团委或学生会组织进行。

第四十一条  各系、部门以及学生社团需在校园内进行募捐的,由申办单位提出申请,报学院分管院长批准后,报学院保卫部门备案。 

第八章  文体活动

第四十二条  在校园内举行文体活动,要避开教学时间,不得影响教学活动。

第四十三条  禁止举办不健康的舞会。禁止在集体宿舍内举办舞会。

第四十四条  以系、处为单位举办舞会,事前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报保卫处备案,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。

第四十五条  举办舞会的时间应在节假日或星期五、星期六晚上。舞场要有防火设施、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。所有舞会必须在晚上1:30前结束。

第四十六条  校外人员到校内进行文体活动或校内各系、部门邀请校外单位到校内联谊的,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,报分管院长审批,并报保卫部门备案。需占用学院操场、运动场、教室或其他教学场地、教学器材的,由主办单位与相关的系、部门联系。

第四十七条  校内举办各种文体活动,一律实行“谁主办,谁负责”的原则,其主办单位是该活动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。主办单位要指定专人维持秩序,严格遵守规定时间。未经学院批准,任何人不得同意校外人员到校园内进行文体活动。

第四十八条  全校性的文体活动,主办单位或部门事前应与保卫部门联系,共同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预案,切实保证活动安全有序正常开展。

第九章   

第四十九条  进入校园的所有人员,都要爱护公共财物和维护公共卫生。禁止攀折花木、践踏草坪或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、渣土。

第五十条  不允许在校园内焚烧杂物、乱扔果皮纸屑、丢弃废旧物品或猎杀各类野生动物。

第五十一条  严禁在校园内遛放牲畜、家禽及宠物。凡由遛放牲畜、家禽以及宠物引起的事故或纠纷,由饲养人员和物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学院可以组织人员对遛放的家禽和狗进行捕杀。

第五十二条  不允许在校园内燃放鞭炮,不允许上课时间在办公区、教学区或休息时间在生活区高声喧哗或使用音量过大的音响器材。

第十章   

第五十三条  校园公共环境秩序由学院相关的系、部门维护。

第五十四条  未经学院批准并报保卫部门备案的宣传广告、营销摊点、新闻采访、募捐活动以及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内开展文体活动,保卫部门发现后可立即责令有关人员停止活动或将其驱逐出校园。

第五十五条  违反本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。触犯法律的,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五十六条  本规定由学院负责解释。

 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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